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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连南一企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被立案处罚

连南发布
2024-10-09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等特点,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带来危险。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近日,连南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县安委办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连南瑶族自治县某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该企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9月25日,连南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南应急立〔2023〕8 号 )。



处罚结果

11月7日,连南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科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莫莉娜

责编:丘志高

编审:黄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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